发布时间:2022-12-05 07:02:03
内容来源:互联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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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简介
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(24号)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出租房屋管理通告如下:一、按照“谁出租、谁负责”原则,房屋出租人要严格履行出租房屋疫情防控主体责任,落实旅馆式管理要求,加强对租住人员的登记管理。二
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(24号)
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出租房屋管理通告如下:
一、按照“谁出租、谁负责”原则,房屋出租人要严格履行出租房屋疫情防控主体责任,落实旅馆式管理要求,加强对租住人员的登记管理。
二、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湖北、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(春节前已出租且疫情防控期间一直租住的除外);对春节前已出租,春节期间未实际居住的,房屋出租人应第一时间与租住人员取得联系,通知其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提前返回。
三、对符合规定进入温岭的复工外来人员,返回原租住房屋的,房屋出租人不得随意解除合约或拒租;租住新出租私房的,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理由限租拒租。所在村居(社区)、小区(楼宇)应为其提供出入证明并做好管理工作。
四、租住人员按疫情防控规定需在租住房屋进行医学观察的,房屋出租人应予配合,协助镇(街道)、村居(社区)、小区(楼宇)和租住人员所在企业(用人单位)落实管控责任,严格做好医学观察隔离措施,并在租住人员隔离期间为其生活提供帮助。
五、企业(用人单位)应落实员工管理主体责任,为外来员工提供员工宿舍等住宿条件,企业(用人单位)自身无法提供的,应帮助在企业(单位)附近租房,让外来员工居住相对集中,便于组织管理。
六、房屋出租人、租住人员不遵守相关疫情防控规定的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七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温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
2020年2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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